中共湖南省委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湘发[2014]24号)
(2014年12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第四次全会精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有效落实,扎实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机构)的重要职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明确要求,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机构)落实“两个责任”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构建责权明晰的责任分解体系、执行有力的责任落实机制、有责必究的责任追究链条,促进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持把厘清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作为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重点,把聚焦中心任务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作为落实纪委(纪检机构)监督责任的重点,把实行“签字背书”的责任报告制度、强化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作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保障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为我省加快推进“四化两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二、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督促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组织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各自工作,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1.统筹谋划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每年工作任务分解由党委(党组)行文。党委(党组)每年专题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4次。
2.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强化权力制约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委(党组)依法决策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配套制度,推动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全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事项和重点对象监督。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落实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完善拟提拔任用干部任职前征求纪委(纪检机构)意见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完善选人用人全程监督措施。深入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档案造假等问题。加强选人用人检查,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倒查机制,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5.深化作风建设。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防止“四风”问题复发和反弹。从解决“四风”问题延伸开去,努力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努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严格规范党政机关“三公”消费行为。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问题。
6.坚决惩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机关单位党政正职信访举报问题处理办法。支持和保障纪委(纪检机构)执纪办案,加大腐败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支持纪委(纪检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推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纪委(纪检机构)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7.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法规制度,强化制度的廉政风险防控作用,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行业协会兼职,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切实解决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8.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从政道德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党章、宪法等党纪国法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新闻宣传工作长效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必修内容。落实新任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和廉政培训制度。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担负起亲自主抓、直接推动、全面落实的总责、主责。
1.履行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及时研究和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点环节、督办重要案件。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工作。
2.亲自组织推动。亲自组织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3.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用权的习惯。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4.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真抓实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确保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三)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担当分管责任。协助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积极指导分管联系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合力。
2.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3.履行管教职责。对分管联系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三、严格落实纪委(纪检机构)监督责任
纪委(纪检机构)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纪委(纪检机构)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各级纪委(纪检机构)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委(纪检机构)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责任分解和检查考核,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协调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落实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上级纪委有关工作要求、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及时贯彻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加强沟通协调,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深化作风检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的督查,完善反对“四风”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持续强大震慑。
(四)严查腐败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制度。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管理和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加强查办案件日常督导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审查措施审批制度,完善和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健全办案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执纪执法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五)加强监督问责。监督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探索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在本地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下级纪委(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责用权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六)强化警示教育。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作风、纪律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七)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明确纪委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清理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优化内部机构设置,把更多力量放到监督执纪主业上,形成新机制。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健全完善监督执纪相关配套制度,坚持和完善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约谈制度、处置反馈制度等,切实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相关制度,加强自我监督,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八)纪委书记负监督总责。纪委书记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敢于担当,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坚决惩治腐败。要力行力改,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等要求,做到亲自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反腐败各项工作。要以身作则,勤政廉政,管好自己和身边的人,抓好队伍建设,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担起来。
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加强工作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加强自身廉洁自律和对干部的管理教育。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执纪问责的合力。
各级纪检机构负责人对纪检机构全面履行监督职责负主责。要主动适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形势与任务,严格落实在党委(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制度,集中精力抓好所在(驻在)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善于监督、敢于执纪。同时,严格对纪检机构干部的教育管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机构)要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工作督导,层层传导压力,健全保障制度,创新保障措施,切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一)实行“签字背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机构)要对其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信访举报核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报告、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履责情况报告等重要责任事项,必须亲自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负责,作为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党组)、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纪检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落实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各级纪委(纪检机构)必须将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进行书面报告,并作为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向同级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上级党委、纪委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分别听取有关党委(党组)、纪委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书面报告分别建档留存。
(三)完善述责述廉制度。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内容,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责述廉。坚持和完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机关单位党政正职向上级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质询制度,强化评议结果运用力度。探索试点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党委全委会述责述廉,并在全体委员中进行测评。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责述廉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委,同时抄送上一级纪委、组织部。
(四)坚持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坚持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责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根据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抓早抓小,督促其及时整改纠正。各级纪委(纪检机构)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机构)和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廉政谈话和约谈都要建档立卷。
(五)强化检查考核。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检查考核。省里坚持每年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带队,对各市州和省直机关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纪检机构)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作为检查考核重点内容,检查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在下一年年初的省纪委全委会上予以通报,对存在问题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直至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六)加强巡查监督。加强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扩大巡视范围,强化问题导向,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常规巡查监督内容,着力发现问题,注重成果运用,形成有力震慑。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巡视。
(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刚性的、面向领导班子集体和个人的追责机制,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三查”,一查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二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三查纪委(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
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