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1.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部门。
2.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部门当面反映问题。
3.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4.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1.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2.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3.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4.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
4.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依靠党委、基层党组织和各部门,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维护党员和师生员工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1.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2.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3.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4.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5.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部门检查工作程序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学院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四、监察部门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五、纪检部门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1.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学院党委或纪委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检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纪检部门承办。
2.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部门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3.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学院党委或纪委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4.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学院党委或纪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省教育厅党组或省教育纪工委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