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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6-12-31 10:35:41  发布人:Kjxy_jjjcs  浏览量:260

湘科职院〔2016〕13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出差的审批

第一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进一步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在职职工出差,事先必须填报出差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各部门差旅费开支须控制在本部门的预算经费以内。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正校级领导、

正高职称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如遇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校长批准。正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五条省内严格控制自驾车出差,因特殊原因确需自驾车出差的,事先需书面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申请人必须保证车辆的证照、保险险种齐全,出差途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及保险公司承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省内自驾车出差原则上需3人以上,交通费(含油费、过路过桥费)按城市间汽车票价核报,最高不超过单人汽车票价的3倍。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住宿费标准按2016年4月湖南省财政厅公布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见附表2),其中正高职称人员参照厅局级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是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九条会议、短期培训期间统一安排住宿的,凭会议通知或证明按实报销。缴纳会务费、培训费且统一安排就餐的不计发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减半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

第十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出差期间的费用原则上不予借支,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出差目的地为乡镇且不具备刷卡消费的地区,财务处根据出差的时间、地点、人数和费用标准核定借款金额。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报销手续,清理所欠款项,做到事毕帐清。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超过三个月未办理完报销手续的所借款项在次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规定统一开支报销;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教师带学生外出实习的差旅费在部门实习费中列支,外出实习期间由厂家提供住宿和补贴的,不报销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在途期间按标准报销。在同一地点连续10天以上带学生实习,厂家不安排住宿的,原则上按住宿费标准下浮50%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安排招待,确需公务招待的,须事先按程序申请,按学校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准违反规定送礼或参与游览活动。

第二十五条人才引进工作中的人员调动,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本规定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学校凭据报销。托运费只能报销一次。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探亲路费报销,职工(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未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学校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学校不予报销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审计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招生部门安排的招生宣传人员出差仍按学校2016年4月20日下发的“招生办差旅费、业务接待费财务报销规定”执行。同时执行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20日发布的《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湘科职院〔201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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