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职院〔2017〕17号
为加强学校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的发放管理,规范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的发放行为,保障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使用模糊语言,不得做出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虚假承诺。
二、遵循谁主管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我校现行的各种形式招生分类归口管理模式,招生办负责全校普通三年制高职、五年制大专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的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三年制中专、双学历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的管理;校企合作办负责校企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的管理。招生办、继续教育学院、校企合作办等归口管理部门对面向社会发布的不同类别的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全面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三、学校制作、发布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必须由学校各招生类别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在经学校党政办、招生办、财务处、教务处、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室、校企合作办等相关部门会审且由校长审批后,必须依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未经学校各部门会审、院长审批和未到省教育厅审批备案的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不得发布。任何部门、校企合作单位、社会中介和校外人员不得自行制作和发布我校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信息。
四、招生简章中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办学类型、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类别及名称、学校地址、联系电话等。
五、我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已经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不得擅自更改。在生源组织过程中不得采用经济手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非本校教职员工发布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进行招生宣传活动。
六、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招生虚假宣传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问责及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招生虚假宣传的校企合作单位和社会中介,学校将按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