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职院党字[2015]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推动学院改革发展,维护学院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湘发[2014]24号)、《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湘发[2015]5号)等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和纪委监督责任;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院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其它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学院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组织协调和任务分工。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领导责任,担负亲自主抓、直接推动、全面落实的总责和主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当好廉政表率,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院级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按照分工,担当分管责任,履行管教职责,负责指导、检查分管或联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分管部门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纪委书记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总责,要亲自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反腐败各项工作,做到以身作则,勤政廉政,抓好队伍建设,敢于监督执纪问责。
第八条 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院级领导班子及院级领导干部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学院的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每年召开专题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从教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推进校园廉洁文化建设。
4.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
5.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等法规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推进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坚持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办事,坚持党务、校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6.加强对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
7.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9.主动接受纪委监督。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纪依法开展执纪监督问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做好信访举报核查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10.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加强自身建设,率先垂范。按照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及时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坚持对党员干部和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开展廉政谈话,发现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11.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并联系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年底,党委专题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院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并结合年终工作考核进行述职述廉,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
第九条 各部门领导班子,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分别对本部门、党总支和直属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各部门和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人。根据工作分工,班子其他领导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对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组织落实。
第十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各部门和党总支、直属支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是:
1.根据学院党委和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组织召开班子成员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传达上级和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与宣传,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3.贯彻执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并积极落实。
4.坚持“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负责本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检查考核。
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6.坚持重要事项集体决策,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实行党务、校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7.严格执行经费民主管理办法,严格财经纪律,严禁乱收费和设立“小金库”,强化人、财、物的管理。
8.接受纪委监督与指导,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信访举报核查、案件查处和审计工作。
9.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加强自身建设,率先垂范。按照规定,主动及时报告个人重要事项。严格教育、严格管理自己的配偶、子女。认真履行管教职责,对本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干部职工廉洁从政从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廉政谈话。
10.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学院党委和纪委报告。每年年底,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专题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并结合年终工作考核进行述职述廉,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正职(含代理)党政领导干部与分管院领导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中层正职(含代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由接任者继续执行责任书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院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对象、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考核对象:全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院级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检查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系、院、部、处室,党总支、直属支部领导班子与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由学院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其他副科级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由部门或党总支、直属支部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结果报纪委和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检查考核主要内容:以完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和本办法中规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为重点。
(三)检查考核方式:坚持全面检查考核与专项检查考核相结合,党建工作评估与部门、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学院检查考核与部门自查相结合,年度考核、述职述廉、任期届满考核与平时检查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检查考核可以采用听取汇报、述职述廉、查阅资料和会议记录、个别谈话、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给予通报批评,由党委、行政进行集体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且一年内不能提拔,连续两年检查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给予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党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学院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职权对等、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党委、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上级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
(二)对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落实和检查不到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分析研究、不部署,或者未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或者责任不明确、一级抓一级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驰、不正之风问题突出,或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多次出现顶风违纪现象,或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或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疏于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或者推荐、选拔任用有明显违规行为的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的;
(九)对巡视工作、专项检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巡视、专项检查意见和整改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整改或者不整改落实的;
(十)对上级和学院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群众信访、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批转的信访件不按时查办、没有有效处理,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纪委、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不力,出现政令不畅问题的;
(二)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党委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
(三)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或者顶风违纪现象多次出现的;
(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学院党员干部中的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五)查办腐败案件不执行以上级纪律机关领导为主的规定,或者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的;
(六)查办腐败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到位,导致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七)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八)纪检工作出现越位、缺位、错位,或者内部约束不严、监督不力导致纪检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监督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领导班子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负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其他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负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甚至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第二十五条 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不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委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院级其他领导干部,由上级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具体的责任追究建议。
对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后,向学院党委提出具体的责任追究建议。
学院党委对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其他领导干部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责任追究决定书。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给予调整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级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纪委应当于每年底向党委、上级纪检机关(机构)书面报告责任追究的年度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其他院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条例》(湘科职院党字[2003]30号)同时废止。